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检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坚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反映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3.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性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做作的其他受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办理原则
根据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实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有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四、甘肃省纪委监为信访室职责
1.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法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
2.归口受理对省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受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市级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送相关室。
3.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查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4.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为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供决策支撑和信息服务。
5.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
6.负责本部门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甘肃省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渠道
1.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进行举报。网络举报:请链接http://gansu.12388.gov.cn;或下载甘肃纪检监察手机客户端、关注“啄木鸟”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举报”进入监督举报专区。
2.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举报电话:请拨0931-12388.
3.来信,就是将信访举报材料以信件形式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来信请寄: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甘肃省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730030.
4.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来访请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甘肃省人民来访接待大厅5号窗口。
相关法律法规: